2013年10月15日我与公司签订三年工作合同,到期后公司没有与我续签,2016年11月18日口头与我说解除合同,我怎么要求公司补偿?
谢谢你的回答。我还有两个问题:1、口头告知有无法律依据?应该不能作为正式的通知吧?正式的告知应该提前一个月?2、2016年10月14日我的合同到期后,公司没有续签,10月14日以后的工资应该双倍计算吧?
谢谢,请问依据的法律条款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4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