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在2013年7月31日到期了,到期后我主动提醒公司合同到期续签事项,由于公司要采用新的合同模板,合同条款有调整,但我和公司没谈妥合同细节(例如薪酬),因此一直没能签合同,但继续在公司上班(照发原薪酬,缴纳五险一金),直到2014年2月1日续签了新合同,现在不想在公司干了,有如下几个问题想咨询:
1、是否能索赔未签合同期间双倍工资?
2、索赔有时效要求吗,最长是多久?是从合同到期日2013年7月31日开始算,还是从新签订合同日期2014年2月1日开始算?比如索赔有效期是一年,是从2013年7月31日起的一年内时间还是从2014年2月1日起的一年?
3、要求双倍工资的时间段是从2013年7月31日-2014年2月1日共六个月还是要减去一个月共五个月?
请精通劳动合同法的专家以及有类似案例实战经验的律师帮忙解答,非常感谢!
回答很简练很专业,赞一个,谢谢!
我们公司在外地,如果起诉的话是不是只能去公司所在地起诉,如果我不能去的话是不是完全可以委托给专业律师去办理?
不过确实不想和公司搞僵,我还在和公司协商,希望能兑现之前答应我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