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司辞退,失业保险金和赔偿问题

广东中山地区, 一女性,2013年4月满50岁,在某公司已工作13年,购买了9年社会保险(未买满社保),与公司劳动合同期还有2年,到满50岁时,该公司不再为她自己买社保,她就自己以个人名义来买社保,期间还继续在该公司工作。
直到2013年11月底该公司依此员工年满50为由,解除合同,此员工可以得到公司的赔偿吗?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呢?
如果她最后得不到任何补偿,关于公司没有提示她可以领失业保险金的问题,是否存在过失?可以通过法律得到相应赔偿吗?
请各位律师朋友帮忙解答,谢谢!

1、公司以员工年满50为由,解除合同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的,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理由,也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的,你没有过错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你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个月的本人工资,2N;
2、关于你的社保是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你补交的费用
3、对于你的情况,建议你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更能保护你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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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2-01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不再是企业职工,企业无需给予补偿,并且养老保险不足15年的,全部自己承担,已经到达退休年龄,也不涉及失业金的事情,是领取不到失业金的。因为应该是办理退休,并不是再就业。
第2个回答  2013-12-01
你好:她今年满50 岁了,应该补缴社会保险, 领取退休金。
第3个回答  2013-12-02
《劳动合同法》第4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公司在其达到50岁后解除合同符合规定,无须支付赔偿金。
《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与《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都没有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能享受失业保险金,只规定了“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停止失业保险待遇。按你描述的,从法律层面讲是可以领失业保险金的。公司没有提示她办理领失业保险金的话不存在过失,法律法规都是公开的。11月底才解除合同,现在应该还在办理有效期内,但具体办理情况还得咨询当地社保经办机构。追问

当地社保局说之前公司不帮她买社保,然后这段时间她就自己买社保,所以就不能申请失业保险金。这样有道理吗?有法律依据吗?她自己买社保期间,还在继续关工作。

追答

公司5月左右就不帮她买社保了,但11月底才解除合同。可能你描述的不是很准确,一般办理停保手续的话需要解除合同文件,如果原公司4月底就下文解除合同了,那么办理失业登记超过时间了;如果原公司11月底才下文解除合同,那么还在有效办理时间范围内,社保部门没正当理由拒绝办理。
当地社保局说的自己买社保不能申请失业保险金在省级和国家的失业保险相关法规上未明确,社保局人员的意思应该是指超过办理时间了。

中山市人社局官网公布的失业保险待遇办理程序中如下说明:
  失业人员应当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人事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或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持上述所需资料到参保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办理申请领取失业待遇手续,领取《中山市失业保险待遇核定表》;如果是4月底就解除合同下文,之后还在原公司工作的话可以尝试向人社局申请劳动仲裁,凭裁决书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