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问了下这个款项的来由,对方提供了一份当初土地局与开发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第9条:乙方(开发商)支付了全部地价款后7日,甲方(土地局)负责为乙方办理土地管理登记手续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证》。第10条、使用期限内,乙方还应向甲方缴纳每年每平方米土地使用费标准为2元,甲方为支持乙方建设和发展,同意前三年免受,即从1996年11月开始计收。
这样的条款已经说明了缴纳方是乙方,即开发商。为什么在办理土地证过户时,会将费用转嫁到购房者头上???希望有知道政策的能解答下!!
我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可是我想尽快把土地证办到我名下,毕竟我和原房东房款已结清,我不希望我手上的房产成为小产权房,我应该怎样维护我的权益。
追答你的房子和小产权不搭界,只是暂时办不了土地证而已,我认为提起行政诉讼还是最有效的办法
现在的问题是土地部门要向我收取这笔费用,不然土地证就不能办,我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