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双方是否还可以自愿约定一年一签

1.在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双方是否还可以自愿约定一年一签?

2.用人单位可否在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并且约定的工资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前提下,下调劳动者工资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8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连续二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在续订劳动合同时,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所以,用人单位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无权下调劳动者工资。追问

1.如果劳动者未提出,是否就可双方约定仍然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例如一年一签?

2.如果实发工资高于约定工资,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利在不低于约定工资的前提下下调工资?当然约定工资高于最低工资。

追答

如果劳动者未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订立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年)期限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劳动者随时可以主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能依据劳动合同中一年期限的内容主张权利。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第三条明确规定,《规定》第十五条 中所称“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不包括“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情况,所以,在实发工资高于约定工资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有权利在不低于约定工资和最低工资标准的前提下下调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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