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员工11月31日在上班期间癫痫病发作(此前未发过,且不属于职业病),由单位垫付医疗费送往A医院救治,因当时病情未明,A医院建议转至B医院住院救治.
11月9日员工从B医院出院后(B医院开具正规<住院病人住院病情证明书>,未提及休养期限),该员工自行在家休养(期间曾多次到C医院门诊购药用于疗养).
11月23日,该员工到A医院开具正规<病情证明书>,建议休息7天.该员工将两份证明书交至单位,申请工伤补贴.
单位认定该员工不属于工伤,只能按照病假发工资,且核算病假天数为17天(10天+7天).
请问:
1.该不该算工伤?
2.单位的病假核算天数正确否?
病假,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工伤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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