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员工11月31日在上班期间癫痫病发作(此前未发过,且不属于职业病),由单位垫付医疗费送往A医院救治,因当时病情未明,A医院建议转至B医院住院救治.
11月9日员工从B医院出院后(B医院开具正规<住院病人住院病情证明书>,未提及休养期限),该员工自行在家休养(期间曾多次到C医院门诊购药用于疗养).
11月23日,该员工到A医院开具正规<病情证明书>,建议休息7天.该员工将两份证明书交至单位,申请工伤补贴.
单位认定该员工不属于工伤,只能按照病假发工资,且核算病假天数为17天(10天+7天).
请问:
1.该不该算工伤?
2.单位的病假核算天数正确否?
该员工从B医院出院(11月9日)到在A医院开证明(11月23日)期间这15天算不算病假?
追答只要是正规医院开出的休假证明,都可以按照病假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