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法的案例分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召开

飞云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召开年会。该公司有董事15人,本人亲自出席会议有5人,有3人因故不能出席而电话委托他人参加会议,其中甲委托董事长代为出席,乙委托某监事代为出席,丙委托其担任董事长的另外一家公司的经理代为出席。董事会的议事日程有:决定公司的投资方案;讨论决定发行公司债券;决定公司内部机构的调整;制定公司有关具体规章。上述事项均经过出席会议的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问: ①甲,乙,丙三名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参加会议,他们的委托是否合法? ②此会议的召开是否合法? ③此会议的四项议事日程中,哪些是董事会无权决定的事项? ④此会议所作出的决议,其效力如何?为什么? 希望解答的时候可以有相关的知识点,谢了。

1、召开董事会时,董事不能到席,应委托其他董事出席,不得委托监事参加董事会。所以,乙委托监事出席,丙委托其他人员,该委托都不合法。
2、此会议召开也不合法,公司董事15人,出席仅5人,该董事会人员不足,召开不合法。
3、会议议程中,讨论决定发行公司债券,是董事会无权决定的,此项是股东会的职权。
4、该决议没有效力,理由是第一,人员不够,第二,董事会超越职权;第三,出席会议的董事过半数通过,也没有达到法定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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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12-05
1.《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因当董事不能出席董事会议的 时候 应当是以书面形式进行的委托,并且 只能委托其他董事 。题目中的委托 只是用电话 的形式 ,并且乙委托了 监事代为出席,而不是其他董事 ,这些行为都是不合规定的。
2.《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因此此次会议出席的人数没有过半,是不合法的
3.《公司法》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零九条第四款 本法第四十七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因此题目中 决定公司的投资方和决定公司内部机构的调整是董事会的职权;讨论决定发行公司债券是股东大会的职权;制定公司有关具体规章是经理的职权。
4.无效,综上所述 无论是程序还是内容 上都不符合规定 ,因此决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