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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于80年代创办一家工厂,名义上挂称集体所有制,每年向县政府上缴一定利润。其后,县政府决定另一家集体企业乙厂的厂房划归甲厂使用,由甲厂代为清偿乙厂对银行的10万元债务。至90年代中期,甲厂停产并被工商机关注销登记,而其厂房财产未作处理,一直由甲厂原负责人经管至今。而另一方面,县政府决定划给甲厂使用的乙厂房产,一部分系县政府于解放初期向当地富族刘某所借,一部分为乙厂在旁边空地上自建。属于刘族部分,因为当时各项政改运动频繁,刘族不敢声张,80年代前一直未向政府讨还。

背景如上,现刘族后人丙要求县政府归还其祖产,并出示一份民国时期房产买卖契约为据;而现届政府则决定把原甲厂从乙厂处取得的全部房产一并交归丙,由丙支付适当补偿。甲对此不服。请问,本例中各方法律关系如何?各方该如何正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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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房产的因历史原因遗留问题的规定是,以土改时候53年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书为准,对于确实需要返还的,国家已经于1981年左右进行了登记造册,落实了当时的政策,进行了返还或者“以租代还”,现在,如果要主张权利的话,真的很难了。关键要看您的证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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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7-09-04
政府是从丙处借的房产,并非没收,并将厂房划归甲使用,并获得甲部分利润收益,可以看作是出资行为,甲厂解散,出资应当返还出资人,但为返还,由甲继续管理该厂房,形成实际上的无因管理,所以丙应当支付甲由于无因管理所带来的费用,而甲应当将厂房返还给丙。
第2个回答  2007-09-04
1\超过20年最长诉讼时效,无法追回房产;
2、划归的房产归甲方;
3、还要看看房管局登记的情况。
第3个回答  2007-09-05
丙的要求是无理的,民国时期的契约不能作为法律上的证据
房产你说是甲挂靠集体所有制,是挂靠那里呢?我认为房产是属于甲所挂靠的组织。
第4个回答  2007-09-05
问题有点复杂!
对于甲,如果自始至终,他对厂房都享有所有权,那么,厂房应归其所有,政府无权处理;
对于刘族后人,如果当时的情况确属占用,并且有证据证明(民国时期的契约不能证明解放后你家享有所有权且政府进行了借用),不用管它二十年时效,直接去找政府要!
第5个回答  2007-09-07
甲是善意第三人,如果所谓的划归是直接归属到甲名下的话,是不可以要回的,但是可以允许刘族向政府所要一定的经济补偿,如果只是租赁或者暂时交于甲厂使用的话,则刘族是可以要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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