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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于80年代创办一家工厂,名义上挂称集体所有制,每年向县政府上缴一定利润。其后,县政府决定另一家集体企业乙厂的厂房划归甲厂使用,由甲厂代为清偿乙厂对银行的10万元债务。至90年代中期,甲厂停产并被工商机关注销登记,而其厂房财产未作处理,一直由甲厂原负责人经管至今。而另一方面,县政府决定划给甲厂使用的乙厂房产,一部分系县政府于解放初期向当地富族刘某所借,一部分为乙厂在旁边空地上自建。属于刘族部分,因为当时各项政改运动频繁,刘族不敢声张,80年代前一直未向政府讨还。
背景如上,现刘族后人丙要求县政府归还其祖产,并出示一份民国时期房产买卖契约为据;而现届政府则决定把原甲厂从乙厂处取得的全部房产一并交归丙,由丙支付适当补偿。甲对此不服。请问,本例中各方法律关系如何?各方该如何正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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