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离职要付什么法律责任吗???

我想请教一下,我在7月20日提出离职,现在想提前不去,公司算我旷工
是不是如果公司不支付上个月的工资,就算解除劳动合同了
公司有权要我支付擅自离职所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如果没有办理离职手续,怎么能解除劳动合同
还有公司所谓的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是以什么为依据的?
那经济损失的金额有标准吗

虽然已经提出离职,但是还没有到最后工作日就不去上班,按照你原来的公司制度,是可以按照旷工给你处理,连续旷工达到三天以上,公司就可以对你做除名处理,且会被扣相应的旷工款项,但是属于你的工资,应在你办理好离职手续,照常发放给你。

只要连续旷工达到三天以上,公司对你做除名处理,您就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了。不存在什么经济赔偿,只能扣除你无故旷工的款项。关于旷工的扣除标准 可以根据你们公司的制度才进行。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1-08-18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第一是书面形式通知,第二是提前三十日。既然是提前通知,那么劳动者应当继续履行岗位职责,直至三十日满之日方可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在未经单位允许且未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的情况下,提前不去上班,单位可以计以旷工并追究因未进行工作交接擅离岗位给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因此,建议你即便提前不想去了,也应以请假的形式得到单位许可,并且应该办理好工作交接。

但《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下述情形,劳动者不必提前通知单位,而是即时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纵横法律网 徐勇律师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5
一般是没有问题的,但如果你的职位很重要,自动离职会给公司造成很大损失的,建议你还是要提前提出辞职,否则,单位可以追究你的法律责任。
第3个回答  2011-08-18
虽然已经提出离职,但是还没有到最后工作日就不去上班,按照你原来的公司制度,是可以按照旷工给你处理,矿工时间一长,公司就可以对你做除名处理,你的未发工资会被依照公司规定扣罚。
没办离职手续没问题的,只要你没东西如户籍档案等等没在那就行。
公司不会向你索赔经济损失。不过除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两种情形,一是培训后有服务期的,一个是知悉公司秘密,签了保密协议的。
第4个回答  2011-08-18
自动离职没有问题,但要办好工作交接手续,并结算余下的工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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