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各位律师朋友或懂的朋友能帮忙回答下这个问题;具体情况如补充所见

我和老婆结婚2年多,没有孩子,有一套新房[买时出资情况我父母出资70%我出资20%我老婆出资10%]由于房产证没下来,所以还有3W元的款没交付卖方,购房合同书写的我名字。最近半年由于为了房子装修等等问题一直争吵,导致她对我已经没有感情,我努力去挽回过N次,还是老样子,她现在应该是想我赔偿她,所以无所谓就想我先提出离婚。本来按照自私的想法应该是拖,但是因为我爱她,我不想拖下去,她毕竟是女人,她觉得我给不了她所谓的物质幸福,我也不想每天被她说的一文不值。我们双方都无过错,如果是我先提出离婚,我要尽哪些义务?还有房子我想要,根据新婚姻法我要付给她多少份额的钱吗?是买时房子价格的份额还是现在房子所值的份额?还是一分不用付?如果房产证下来,那买房所欠的3W是不是我们双方的共同债务了?如果离婚这钱又该怎么算? 苦恼啊! 麻烦知道的朋友帮忙回答下谢谢

我曾是部队的律师,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象你们这种情况,新婚姻法对你本人还是比较有利的,房子可以归你,但你必须按房产现市值的10%付给她(因她是购买时即出资的,现已升值,这也是应该的,毕竟你落了房子),另外3W的债务也应由你承担,因为最后你是房产的实际拥有者和受益者,另外,你们分手,最好还是和平友好解决,金钱的债可以算清,感情的债是永远也算不清的,最后祝你生活愉快。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1-09-20
婚姻法解释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2个回答  2011-09-20
当时付钱的时候有证明吗?比如收款收据,发票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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