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如题所述

抵押合同当然是有效的,必须登记的是抵押权,如未登记,只是抵押权可能未生效。

一、抵押合同有效。

《物权法》第15条对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的区分作出原则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登记是针对特权的变动而采取的一种公示方法,是否登记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二、抵押权未生效。

《物权法》第185条第1款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为要式合同,该合同并未直接产生抵押权这一担保物权,而是必须与登记结合,才能设立抵押权,如房地产抵押应当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只有这样抵押权才有效。但未办理登记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

以房地产抵押合同为例,因为没有办理登记,抵押权并没有产生,但是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成立时即生效。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三十八条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第三十九条 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第四十条 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第四十四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

(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第四十五条 登记部门登记的资料,应当允许查阅、抄录或者复印。

参考资料: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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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2-10

  合同当然是有效的,必须登记的抵押权,如未登记,只是抵押权可能未生效。

  一、抵押合同有效。

       《物权法》第15条对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的区分作出原则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登记是针对特权的变动而采取的一种公示方法,是否登记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二、抵押权未生效。

  《物权法》第185条第1款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为要式合同,该合同并未直接产生抵押权这一担保物权,而是必须与登记结合,才能设立抵押权,如房地产抵押应当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只有这样抵押权才有效。但未办理登记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

  以房地产抵押合同为例,因为没有办理登记,抵押权并没有产生,但是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成立时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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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3-12-23
有些财产是不可以抵押的如:国有 集体土地所有权、公益法人的公益设施、所有权 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被扣押的财产、被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等
假如你的合同所涉及抵押物不再上诉之列,若为动产则抵押合同成立生效抵押权就成立,登记是自愿性质的只是对抗要件,若你合同所涉及的抵押物是不动产则登记是强制性的。未登记则不成立抵押权,无论你的抵押合同成立生效与否。
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不动产是一个民法概念,它包括土地及其上之房屋等不可移动、可以有固定地址的建筑物。
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与不动产相对。
第3个回答  2015-02-10
你好,需要区分是何种抵押物。如果是《担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类型则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否则不需要。具体条文如下: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4个回答  2013-12-23
抵押物是动产,抵押合同生效抵押权设立,未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抵押物是不动产的,抵押合同有效,没有办理登记的,抵押权没有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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