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被单位解除合同一定要书面通知本人吗

某职工1986年被单位招为合同制职工,1995年因违反单位劳动纪律(旷工一年多)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该职工解除合同后13年都未到过单位,13年后的今天该职工以不知道单位已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否则就要去仲裁委,请问该职工这种说法对吗?他的主张能否得到仲裁或法院的支持?

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书面通知劳动者,为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书,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等的转移手续。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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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3-22
按规定,职工违纪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书应送达本人或通过挂号信等邮寄给本人。现在都过了13年了,法律诉讼时效早过了,法律不支持。
第2个回答  2012-03-22
早就过了仲裁时效了。都不会被受理的,
第3个回答  2012-03-22
不能支持,新的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所以这种解除劳动合同的仲裁应自2008年1月1日签订的新合同开始,所以该员工的起诉不会得到仲裁委的支持。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6-08-25
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等等,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通知,也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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