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伤原因导致脊椎损伤,又因为投诉公司违法事件导致公司不同意工伤申请.现在想申请工伤仲裁.
有些法律问题想请教下.
1,劳动局工作人员说此伤为病变,非工伤.家庭成员都无遗传疾病史.
2,公司管理层当面威胁说是因为员工投诉公司违法事件所以不会同意工伤申请(有证人)
3,公司辩解说是因为员工自己骑车摔伤(有摔过,很轻,只是皮擦破,未去医院,未请病假)
4,并且公司指使该员工的同事说其在结婚的时候精神面貌不错(有单位同事参加婚礼)
5,医生有诊断说此病45岁后才会发生,员工才30不到.
再请问一下.如果医院的报告无法确定是否是工伤,怎么办?因为确实是因为工作的原因导致伤病的.是否可以去工伤劳动仲裁.
另外工伤劳动仲裁是怎么一个流程呢?
医院的报告只能说明是不是受伤,工伤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流程
1、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提交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内容包括:
(1)职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2、申诉人及被诉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1)申诉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被诉人法人注册登记资料原件(此资料可到企业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询);
3、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关证明;
4、其他有关的证据材料复印件及证据清单。
5、如果需委托代理人,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一份。授权委托书应写明受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委托权限如果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的,委托人必须逐项列明。
一般工伤劳动仲裁这样一套走下来律师费要多少钱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