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老公伯父居住在台湾,于1990年将大陆名下的祖房份额在公证处自愿公证赠与我老公,因为种种原因产权证一直未将产权的名字过户给我老公,而这个祖房是我老公从出生就一直居住到现在的,现在遇到拆迁,而这个伯父的女儿从台湾回来说要这个房子,请问这个伯父能反悔当初的公证吗?
不能。
经过公证的放弃房产继承权,如果房产已经处理,无法反悔了;房产没有处理的前或诉讼中反悔的,由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9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第50条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扩展资料
房产抵押公证流程:
1、房产公正当事人亲自到房产公证处填写有关房产公正的表格。准备好上述房产公正材料后,房产公证双方必须亲自到房产公证处提出房产公证申请,填写房产公证的房屋公证申请表格;
2、公证人员核对相关房产公正当事人的信息。房产公证申请被接待房产公证员受理后,房产公证员就房屋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房屋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房产抵押公证当事人订约的合约是否受到他人欺骗或误导,房产抵押当事人房产公证员做完房产公证谈话笔录后,房产公正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3、在房产公证人核对完房产抵押公证信息之后,双方当事人当着房产公证员的面在财产协议书上签上你自己的名字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