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期间”才能进行诉讼是为了督促当事人及时的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也是为了防止时间太久造成双方举证困难,诉讼时效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普通的3年诉讼时效,一种是20年的长期的诉讼时效。
一、普通诉讼时效与长期诉讼时效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从该法条中我们可以明确,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如果在这三年中没有对诉讼时效进行过催告或者有法定的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理由,那么三年后诉讼时效就自动到期。
如果到期后不能正确处理诉讼时效的问题就有可能有败诉的风险,也就不能维护自己的权利。
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处理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例如:甲要求乙还钱,乙说现在过了诉讼时效,这钱我不还了,乙的做法在法律上是成立的,法官是会支持乙的主张,这就是上述条款中的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又例如:甲要求乙还钱,实际上过了诉讼时效,但乙仍然同意履行义务,也就是答应还钱,然后乙就不能再以已过了诉讼时效为由反悔这个承诺;或者甲没要求乙还钱,但乙主动把钱还了,此时乙就不能以自己还钱时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要求甲再把这笔钱还回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