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表姐不孝顺姑姑,虽构不成虐待,但总和姑姑吵架,出嫁后与婆家关系不好,经常回娘家拿我姑姑出气(姑夫于八几年就去世了)最后,姑姑不得已回到了我家,临终前身体很差,表姐、表姐夫一天都没有来看。后来在家里是在坚持不了了,浑身浮肿、疼痛,到医院一个星期就去世了。姑姑去世后,将她的楼房留给了父亲,但没有写任何凭证,父亲考虑表姐与婆家关系不好,怕她受气没有地方去,就将房子给了她。后来她就不再来看我父亲了,现在时隔多年,表姐两人双双下岗,她居然来找父亲,说是借一万五千元钱,态度还很嚣张,父亲说没有,她就说当时姑姑给了父亲一万元钱,要父亲归还,现在气的我父母很是伤心,认为当时不该心疼她,想收回房子,可没有凭证,不知如何是好。
事过多年,姐姐一直都未提起,那与继承法中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这条发条我怎样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