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调岗,员工不同意,怎么办?

公司调岗,将我们几个促销员原有的岗位撤了,9月1号也就不能去原岗位上班,公司是8月23号口头通知去其它门店上班,如果不同意调岗,就要我们签离职,9月1号,我们去了公司去谈,公司那边不同意协商,我们也不同意调岗,公司说他们这样做是合法的,然后我们去了劳动局咨询,劳动局的人建议我们回公司一份书面的不同意调岗的通知书,这样如果我们不上班,公司也不会说我们旷工,我们交了上去,过了两天,公司寄了一份书面调岗通知书,上面写首按原有的待遇一样,叫我们去门店报到去上班,身份证地址也寄了一份去,现在己经过去9天了,也不知道怎么办!调去其它门店去,合同上岗位是促销员,调去其它门店也是促销员,可是我们的工作量提高,上班时间也有了很大变化,这样我们能有经济补偿吗?

一、用人单位能否单方面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我认为,用人单位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经营及员工管理有自主经营管理权,劳动合同是静态的书面约定。为了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用人单位当然有权出于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否则,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僵化,无法实现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和用人自主权。因此,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对劳动者的调岗主要包括协商一致调岗、单位生产经营需要调岗、用人单位依法调岗几大类,由于双方协商一致基本上无争议,故后面两种,也可称为用人单位单方面决定调岗,所引起的争议较多。
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调岗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对此问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该纪要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一)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二)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三)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四)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且不具有上款规定的情形,劳动者超过一年未明确提出异议,后又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根据以上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调岗需同时具备四个要件,缺一不可。如用人单位的调岗行为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同时,在调岗行为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服从工作安排、旷工等为由作出辞退行为,将被视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存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相当于经济补偿金二倍赔偿金的风险。同时,是否符合上述四个条件,举证责任在于用人单位,而不在于劳动者。而调岗的核心又在于“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这两个核心要件上。如何界定调岗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基本相当”,省高院的纪要没有作出更进一步的说明和解释,需要司法实践中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予以综合确定。是否存在“侮辱性和惩罚性”,也需要结合调岗前后劳动者的人格是否受到侮辱、可否存在社会评价降低、是否存在处罚的事实等进行了综合认定和判断。
三、本案之所以用人单位能胜诉,主要在于:1、在不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且未降低劳动者的待遇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拥有合理的调整岗位的权利;2、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仅是“管理”,戴某工作调整前后的级别及待遇并未改变。3、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对部分人员的工作内容及相关部门构架进行调整的行为,并非仅针对具体个人的行为,因此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第1条解决了合法性、合理性问题,第2条解决了薪资水平大致相当的问题,第3个问题不仅解决了合理性问题,同时不具备侮辱性和惩罚性。在此情况下,戴某拒绝公司的8次通知,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予以辞退,属于行使用工自主管理权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依法辞退。
四、如何正确处理调岗行为,使其合法有效?
建议一、最好是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劳动合同变更书》,或者《变更工作岗位确认书》等书面文书,明确调整薪资、工作岗位情况系经双方协商一致建议二、在《劳动合同书》签订之初,就应当约定如下条款:“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不视为甲方违反合同,经协商可变更本合同主体或部分内容,合同其他内容仍然有效,变更通知书或调动通知书经乙方签认后作为本劳动合同的附件。乙方理解和认同甲方经营特点,愿意配合甲方经营需要而进行的岗位调整……”。上述条款写在《员工手册》中也可以达到相同效果。有上述约定,可解决合法性问题。建议三、薪资水平大致相当,且不能有歧视性和侮辱性,这主要是要解决合理性问题。由于合理性问题很难界定,前面已经讲到,用人单位基于经营和管理需要,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应当拥有用工自主权和管理权,在不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且未降低劳动者的待遇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拥有合理的调整岗位的权利,但是何为“合理”?在多大范围内属于“合理”?需要结合具体案情作出认定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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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9-18

这需要分情况看问题:如果调整的岗位调动不大且调整后的工作是员工能够胜任的,那就必须得尊重公司上层领导的选择,因为这毕竟是别人的公司,选择权当然也是在别人的手上,那只能让员工走人了。

但是企业调整岗位必须要遵守以下《劳动合同法》:(一)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二)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三)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四)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如果调动的岗位是员工不能够胜任的,那么员工是可以跟上层领导协商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总的来说公司要调整岗位最好岗位要和员工的技能相匹配,也要尊重员工的想法和决定。领导可以多于员工交流,了解员工所擅长的事。一个企业最核心的部分就是员工,如果一个企业不了解员工的需求,不能给员工好的待遇,只是一味地强迫员工不停的工作,那么员工工作的效率也不会高到哪去,这个企业也不会走得长久。所以公司要深入了解员工的需求,对员工要像对自己的家人和朋友一样好,这样企业才能走得更长久。

第2个回答  2018-03-31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时,可以另行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提前三十日通知之后要求其离职的。

针对不胜任岗位解除的问题,实践中操作的手法比较多,根据你们公司的情况,提几点建议:

一、确认公司关于调岗的制度是否合法生效;

二、该员工的原工作岗位及要求,考核结果(考核程序的合理公正);

三、调岗通知,注明到新岗位的报道日期及逾期不报到的后果,让其本人签收,不签收EMS快递给该员工;

四、禁止该员工到原部门工作;

五、其若不到新岗位报道(不管是否进入公司),视为旷工,根据旷工天数,发给警告信等,达到公司规定的解除天数,即书面通知解除。无需赔偿任何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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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8-02-18
您好,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时,可以另行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提前三十日通知之后要求其离职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21-01-27
调岗时,不仅要符合相关的实体法的要求,还要符合一定的程序要求:

1. 在发生调岗时,对员工出具按上述考核制度和程序作出的考评或考核的结果,让员工签收。

如果员工工作存在失误,则要求其向公司提交说明或者检讨等书面材料。

2. 用人单位与员工就调岗签订协商一致的协议。

3. 如果员工不肯签,或者对此有异议,则应按照公司内部预先的规定,由公司特定部门或特作 法定人员将情况作成书面记录。

因此,对于用人单位来讲,合法的、详细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章制度是十分重要的,不仅可以保证企业用工的合法性,更是维护企业权益的保障。---善世、善世服务外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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