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想要风险代理方式付律师费,应该在合同里怎样注明

如题所述

  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可以适用风险代理的,委托人与受托人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受托人(律师事务所)应明确告知当地律师代理收费的政府指导价,无明确政府指导价时,仍应告知当地律师代理收费的市场行情和收费标准,否则风险代理条款无效。合同履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双方缔约时的本意理解风险代理条款,合理分配合同风险和权利义务。


  一、《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1、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2、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二、《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上述规定包含两层涵义:

  1、律师必须告知委托人与代理收费有关的事实与法律规定, 即律师应履行告知义务。案件风险的存在,是采用风险代理方式的前提。委托人选择此种代理方式是因为案件存在着败诉风险,或者即使胜诉,委托人取得胜诉结果利益的程度也不尽相同,存在不确定因素,如果想要胜诉或者想要取得高比例的回报,必须要由代理人也就是律师通过一定的努力来实现。如果律师并没有告知政府收费指导价,不管案件的难易程度一律采用风险代理,势必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告知义务是签订风险代理协议的必要前提条件。

  2、委托人在被告知律师收费政府指导价后,仍坚持选择风险代理的,律师才可与委托人协商确定风险收费的相关条款。如果当事人主张是在不知道、不清楚律师收费政府指导价的情况下提出决定采用风险代理,而律师又无法举证已经告当事人政府指导价的规定,风险收费条款可能被确认为无效。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律师事务所亦应履行相关的告知义务,保障合同相对人的知情权。

  三、判断告知义务人是否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应明确如实告知义务的构成要素:

  1、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主体,即律师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2、如实告知的内容。需告知政府指导价;

  3、告知的方法。一般会采用书面询问回答的方式。但在实际中履行告知义务的认定标准往往存在争议,一般情况下以明示的方式,出示政府指导价的相关文件或材料,并形成相关谈话材料,以达到已告知的证明标准。

  四、违反告知义务在实践中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形:

  1、将政府指导价张贴于律所大厅的墙面上,并未明确指引当事人了解;

  2、提供多种收费方案,但并不告知当事人其中的方案有政府指导价而供当事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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