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律师风险代理协议中的给付律师费为30%及50%是否合理,若不合理,是否能违约?因为签合同时并未写明打官司所要给付的金额,只是口头上说的及法院申请受理上写明,但要求和解时,实际却远远未达所给付的金额,这种情况下能否不按协议中的律师费来给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