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惠州的一家韩资电子厂作文员,于2008年6月10日入职,2008年8月10日转正,并同时签定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到今日(08年11月25日,还差半个月满半年),部门经理以口头形式通知我,受金融风暴影响,公司经营缩编,让我们部门的3个人,在这段时间把工作清理一下,到了月底30日,就可以直接去财务结算工资了,没有一份钱的经济补偿,我听出了这是裁员,可公司也没有任何的书面文件通知到我,当初签定的劳动合同也全在公司手里,我不甘心,我应该怎么办,来维护我自己的合法权益?
现在又出现了一个疑问,我刚刚看到我的劳动合同书,合同签定的期限竟然有涂改,变成了2011年4月30日,旁边没有我的任何签名与手印。那这样的话,我的合同期限就变成了3年,刚刚部门经理就明确表示了,我们签定的是3年劳动合同,所以试用期是6个月,现在你不满6个月,以试用期不合格解雇,故不支付经济赔偿。当初2个月后转正时,也没有书面的转正调薪单给我,我只根据当月的工资条,发现自己涨了如期的工资,这下可该怎么办,入职单上也没有注明试用期工资与试用期满的工资,与我,都是口头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