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天河区 甲企业 与 夕阳市白云区 乙企业 发生业务往来。合同中约定:如有纠纷,由 朝阳 地方法院解决。
如此约定是否属于管辖权约定不明?
约定法院管辖是否一定要确定至具体哪一个法院?在约定仲裁管辖中,如果某地有数个仲裁委的,必须明确约定由某一个仲裁委仲裁,否则视为约定不明。法院管辖不明是否也适用此类规定呢?
我的提问中写明,合同约定:如有纠纷,由朝阳地方法院管辖(比如是北京,就是“由北京地方法院管辖”)。如此约定没有提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字眼,是否也可认为是对法院选择不明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