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管辖 约定由某省法院管辖 这样算约定不明吗?算协议无效吗?

A省某公司与B省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A省法院管辖,可不可以理解为是一方住所地啊!

  这种情况应属于约定不明,该协议管辖无效。可以这样分析:
  (1)如果将某省法院管辖解释为“省一级的法院”,则可能违反级别关系,自然无效;
  (2)如果将某省法院管辖解释为“某省内的法院”,则到底是指省高级法院,还是省内的中级法院、基层法院,无法确定,当属约定不明无疑。
  总之,该协议管辖肯定无效。当然如果起诉后,对方无异议,受理法院也可以取得管辖权,但这已经是另一码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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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04-01
你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故而,你们只得在上述五个法院中选择一个进行协议管辖,而且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故而应当协议清楚、明确,一个省份的法院包含很多,有省高院,也就市级中院和基层法院,你们应当协议清楚某省某市某县人民法院管辖。

这个当然属于约定管辖不明确了,必须要明确约定法院的名称才可以。
第2个回答  2013-08-26
约定管辖只能约定与事件相关的区域,级别是由法律规定,因此你们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视为约定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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