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与投标人为同一法人代表能否投标

B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是A公司(国有建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A、B两公司法人代表为同一人,现A公司和B公司并列为招标人,修建商业办公楼,A公司自用1/3的办公面积。则A公司能否进行建筑施工投标?或者能否不招投标,A公司直接进行建筑施工?

第1个回答  2020-11-24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目前在我国,允许作为投标主体的单位的组织形式主要包括法人及其他组织两种。参与过招标文件编制的人员会注意到,很多招标文件中有这样的要求:投标人必须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业法人。那么,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招标文件的上述要求是否适当呢?对于这个问题我是这样理解的。
(一)《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并没有完全禁止对投标人的组织形式进行限定,只是禁止非法限定投标人的组织形式,而且只针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二)非法限定是指法律并未规定某项工作必须由特定组织形式的单位来承担,但招标人要求必须由特定组织形式的单位完成。比如,某些设备,法人企业可以生产,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等非法人企业也可以生产,招标人就不能要求投标人必须是法人企业;
(三)法律规定相关工作必须由特定组织形式的单位实施的,招标人可以明确投标人的具体组织形式要求。比如,根据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施工企业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在进行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时,招标人当然可以要求投标人必须为企业法人。
除此之外,不知道在哪里查看招标信息可以到火标网上。
第2个回答  2013-06-18
可以不招标,参见条例可以不招标的范围,但如果招标,A公司不能投标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6-03-23
不用招标,建设施工企业修建自用的建筑物,如具备相应资质可不用招标,办理备案及相应报建手续即可

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详见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追问

A公司只用1/3办公面积,其余的要对外销售,是否也可以不招标?

追答

这种就不好界定了,看各地的政策,最好问下当地的建管站,这边之前有个项目是没有招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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