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中招标人和投标人为同一个法定代表人的问题

请帮忙分析一下,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中,如果招标人和其中的一个投标人为同一个法定代表人时,应该如何处理?请从法律的角度和习惯性的操作方法分析一下。
这个我也知道,你的意思就是说法律没有禁止,但也没说可以。是吧?
可是怎么想也感觉不合适,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为同一个人,他又招标,又投标,别的投标单位能中标?有可能吗?如果你也是投标单位你认为能“公平”、“公正”吗?

这样说吧,某省的县交通局长法定代表人与另一路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如果这个县内的道路工程施工招标时,这个公司能不能参与投标?如果说不允许请给出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如果没有限制性规定,是不是就不能拒绝这个公司投标?

第1个回答  2010-05-28
应该可以。
七部委30号令: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没说同一法人不能参加投标。
第2个回答  2010-05-30
这么明显的问题,不用引用法律规定了:
招标的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
投标方来参与投标的目的是为了中标,如果招标方和投标方法人代表都是同一个人,那其中标的可能性和其他投标单位就不可能是一样的概率
那么无论从公开、公平还是公正上面都说不过去吧~
另外再打个比方让你更加坚信我的回答:
如果招投标同一法人,那招标方编制的标底这家投标人是肯定能知道的,但是标底是不能公开透露的,而私下透露标底又是违法行为,因此....
我相信你知道答案了~
第3个回答  2010-05-28
好像变成欺诈行为了!坑人家买标书的钱!
第4个回答  2010-06-03
  1、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令第30号)》规定:
  “第十二条 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 ... ... 不需要审批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招标人和投标人为同一个法人时,不需要招标,也不适合招标。
  2、根据《民法通则》规定:
  “第三十八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根据《公司法》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
  “第七十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招标投标法》主要适用于国有资金项目和国有企业,所以“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为同一个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很难出现。
  3、根据《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审批条件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条 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得同时兼任另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需要兼任的,只能在有隶属关系或联营、投资入股的企业兼任,并由企业主管部门或登记主管机关从严审核。”
  所以,一般招标项目很难出现“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为同一个人”也未看到相关法规禁止“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为同一个人”。
  反而,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
  “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按照法律未禁止即为允许的概念,在极端情况下出现所述情况时,也对之有所约束,具体如下:
  (一)评标委员会组成需要遵守利害关系回避原则;
  (二)其他投标人也有权对招标文件的不当或歧视性规定向主管部门提出投诉。标题所述情况,虽不能作为投诉的原因,但可能成为支持投诉的依据。

  4、公务员不能兼职企业法人。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第二十七条 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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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中招标人和投标人为同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没说同一法人不能参加投标。

招标人与投标人是同一法人的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由此可见,招标人与投标人是同一法人肯定违法了招标投标法的。这样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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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招标人、投标人以及招标代理机构若同属于一个集团公司的法人实体,且各自独立经营,这样的情况并不被允许。具体来说,第三十五条规定,招标人自身的附属机构,或者为项目前期准备和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的任何法人及其附属机构,若想参与投标,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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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位负责人(含法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3.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4.你所讲的情况属于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影响公正性,因此投标人不得参与投标。可以搜集相关证明向国家有关建设主管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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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参见《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五条,向这种有违招标法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不用费劲找法律依据,必然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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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人、投标人同属一个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显然是违反了招投标法的公平原则;2、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同属一个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25条的规定: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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