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7年7月入司的,劳动合同2013年6月30日到期,6月26日公司通知我不续签合同。我月薪3000,正常工作扣除保险,到手工资2200。2012年11月至今一直休病假,扣除病假和保险,到手工资1000元。请问我的补偿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怎么计算?还有公司一共可以补偿多少,请专业人士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第二十七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月薪是根据劳动者支付的工资计算的,包括工时工资或单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的货币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前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月计算平均工资。
因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
1。税前和纳税前的社会保障。
2。不包括加班费。
4, 12个月工资加12。
拓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详细介绍离职经济补偿金所依据的月工资与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