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企业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8条3款之规定,员工要求进行仲裁怎么处理?

1.如果仲裁因企业违法,劳动者因与企业争议关系已僵,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仲裁在裁决解除劳动关系时,请问劳动者能否要求按《劳动合同法》第48条、第87条进行裁决?

按你所说,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企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至于你所说的劳动仲裁请求,根据我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你当然可以提出要求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等仲裁请求。但是,劳动仲裁机构是一个中立的机构,它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得出仲裁结果,仲裁机构给出的仲裁结果能不能达到的你的请求又是另外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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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7-14
可以按劳动法的第48条,第87条进行裁决,如果要求的争议大,建议你请律师,因为仲裁部门是不会做公正的裁决的,我·经历过不公正的裁决
第2个回答  2013-07-14
48条的前提是: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按照你所描述的,不属于这种情形,不能适用48,87条的规定。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3-07-14
要求是你的权利,是否能够得到支持,仲裁机关要根据情况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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