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于2006年3月出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甲出资350万元,全部为货币出资,乙以机器设备作价500万元出资,丙以知识产权作价150万元出资。2007年4月,该公司又吸收丁入股。2008年10月,该公司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拖欠巨额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管理人清算中查明:乙在公司设立时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其实际价额为120万元,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500万元;乙的个人财产仅为20万元。问:(1)A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2)甲出资的金额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3)对于股东乙出资不实的行为,在公司内部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4)对已出资不足的问题,股东丁是否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并说明理由。

1、按照你的描述,A公司的最初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如果已经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工商登记注册并取得了营业执照,是符合规定的。
2、按照你的描述,甲出资350万元,全部以货币出资,根据《验资报告》也是符合规定的。
3、按照你的描述,乙以机器设备出资,其设备是否价值500万元,应该有《资产评估报告》,如果如你描述其实际出资的机器设备仅价值120万元,应从以下两方面考虑:(1)、存不存在机器设备的贬值问题?不同时期,不同的机器设备价值是会有很大波动的。(2)、如果当时就存在虚估的情况,如果没有《资产评估报告》,那么股东会里的甲和丙都有责任;如果有《资产评估报告》,那么可以追溯事务所的责任。
4、按照你的描述,丁于2007年入股,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丁应以其对该公司的出资承担有限连带责任。
由于你的描述不是很详细,所以不能确定的回答,详细情况还请咨询当地有资质的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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