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案件处理中,对于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没有提出续签的,但是员工和企业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的,事后企业将员工辞退,那么员工能否要求双倍工资呢!理由是什么,劳动合同法第几条。法理是什么。谢谢。能不能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那么这个用工之日是从最初进入单位工作之日起算呢,还是可以从劳动合同期满,开始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算呢
我这边是温州乐清的,当地的司法解释有吗,同类案件时怎么处理的呢
未续签劳动合同,可能得到“双倍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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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2001年的,现在劳动合同法是2008.1.1号的,按照新法代替旧法,及法的效力追溯问题上貌似这个司法解释不适用吧。那么我是不是对你回答可以理解为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是吗?那么如果续签的时间没有超过一年但过了一个月,算不算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呢
追答对此,没有新的司法解释。
你引用的八十二条那部分,是指的建立劳动关系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不是合同期满没有续签的情况。不过,合同期满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签订的,适合双倍工资规定。
你好感谢你的回答,我也是学法律的,处理的也是劳动争议这方面的咨询的。碰到了这个问题,按照我的理解是原劳动合同期满已经依法终止,那么在新的劳动合同没有签订的时候,可不可以理解为是新的用工关系呢。从劳动立法保护劳动者的角度看,应该是要支付双倍工资的。作为企业的惩罚性赔偿。下面还有评论的,字数打不下。
追答 有些班门弄斧了。不错,对于这个问题,关键在于如何理解“用工”,目前法学界有两种观点:
一种意见认为,应缩小解释的范围,理解为首次用工。认为在前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劳动关系继续存在,劳动者如要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就不能适用该八十二条,理由是合同已在前劳动关系中确立,可视为是在前劳动合同的继续,故实际双方在该阶段已有劳动合同约束,劳动者的二倍工资请求权就不应得到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一份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只在约定期间内对当事人有效,一旦合同到期,就对双方失去约束力。如前一劳动合同已到期,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用人单位继续聘用劳动者时,在后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内容可能与在前劳动合同不同。为防范新的劳动关系中可能出现对劳动者不利的因素,使劳动者合法权益处于容易被侵害的境地,只要未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除有证据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因在劳动者外),用人单位就应承担惩罚性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中,采纳的是第二种意见,也就是你的观点。但是,解释(四)正式发布的时候,没有该条规定。我个人认为,《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子法,《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 )第十六条在没有新的解释前,应该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