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购方已抵扣的增值税发票,但销方已作废,要做进项税转出?说明情况的证明怎么写合适?

如题所述

如果业务真实可以据写写说明
主要是说明销方为什么作废和已方业务真实性的阐述
例 我司什么时间与销方签订的合同 货是如何到的 运费的支付 入库凭证
资金是如何偿付的
物流资金流都要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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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5
如果描述,情况 说明
XXX国税局:
我公司为XXXX,税号XXXXX,于XXX年月日,从XXXX公司取得一张发票代码为:XXXXX,发票号码为:XXXXX,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正常认证抵扣后,对方未取得一式三联的发票即误点击作废处理。现我公司已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共计转出进项税额XXXX元。

XXX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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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3-04-14
我司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的发票,号码XXXXXXXX,金额是XXXX,因发票上购货数量(或其他方面)有误,此发票XX公司(销售方)已作废,但我司已于某月份认证,先申请做进项转出处理。
第3个回答  2018-03-31

要做的。

进项转出情况说明

**税务局:

今有我公司收到**公司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票号     金额     税额    )已于**年**月**日认证抵扣,但对方误将此票作废,我方现将此发票做进项税转出,特此说明。 

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实际工作中,经常存在纳税人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生产或非生产经营,但其进项税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当已抵扣进项税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在会计处理中记入“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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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2013-04-14
需要转出,因为税务局要双方比对。至于情况说明根据你的情况如实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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