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一家外资企业,一般纳税人。与客户的货物交易是真实的,每月根据提货单向客户开具普通发票。但我司在收款时,一些客户偶尔会用个人或者其他单位银行账户汇款,造成开具发票的单位名称与实际收款不一致,1.这种情况税法允许吗?2.若税法不允许,请问违反了哪条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