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理第一次调动我,没有书面调令,我勉强去了。经理连着第二次调动我去异地三亚上班,我肯定去不了的,说我不去三亚报道,累计旷工三天已经离职。而且通知本地商场督导让我不要去上班了,我没办法去上班。人事根据我不再去上班了,做出我旷工离职通告。
我告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为是经理调我去三亚,我去不了,算旷工,而且通知本地商场督导告知我不要来上班了。
我告去劳动仲裁了,公司的辩诉材料里,制造了的一张考勤表,公司盖章,第三方商场盖章(我们在第三方商场上班),商场部门督导签名,打钩打叉,想证明我没有去三亚之前已经累计旷工几天,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合法将我辞退。我们一直都没有签名打卡的。
但是那张考勤表上,不是我的名字,打错字的,我在仲裁庭上指出来,仲裁员都说名字错了,不具法律效力。这是他们唯一的证据。这一步,我们有利了~
接下来就说到,去不了异地,算我旷工的。我去不了异地,本地被第三方商场督导告知不用来上班,两边都去不了。这相当于被辞退。
仲裁员发话,公司已经违法劳动合同法什么什么的这些话
对方慌了提出和解,我们也同意和解,我们减少赔偿金额,仲裁庭要求公司一个星期做出答复,没有答复我和也没有答复仲裁庭,时间就这样拖了三四个月,还没下裁决书,期间打电话去问,仲裁员换人了,再打去问等盖章!
当今天裁决书下来时,我却是输了,驳回我的赔偿请求,认为我连续旷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根据劳动法三十九条规定,驳回赔偿请求。
各位懂法律的、和律师,仲裁委这样做是不是收贿赂了啊,
我们现在怎么说仲裁委都没用,如果不服上诉法院,我们上述提出的证据跟原来是一样的,但是对方可以重新制造一份名字对的考勤表说我旷工啊,
我想到的是,要求签名证明人出庭~
上诉时间只有十五天,你们觉得我胜算大吗???
我有经理通知我部门已经没你这个人的短信,不去三亚算旷工的短信。
那个督导就是签名打钩打叉证明我不去上班的人,加上两个公司的证明。
经理电话告诉督导,督导转达让我不要去上班了,口头传达的……
这个短信保留好,并提供发送者的手机号码属于**公司的证据,就是**公司的通讯录即可。这个证据一般情况下要看法官是否采信,不是100%的采信证据。
你要告诉法官,你是因为被通知不能上班的,不是旷工。
我只有经理通知我不用去上班的短信,不去三亚算旷工的短信。那个督导就是签名打钩打叉证明我不去上班的人。经理电话告诉督导,督导转达让我不要去上班了
追答留着短信吧。短信做证据还是有点麻烦的。仅能试试看了。
考勤表不是我填的,我们平常都没签名打卡的。是公司为了应付仲裁,制作出来的。
第三方商场的部门督导签名,这东西可以随便填啊~~打钩上班,打叉不上班
怎么削弱他的证据?
考勤表不是你填写的,如果上面有你的签名,你可以申请法院对笔迹做鉴定。同样随便签的东西你也无需害怕,几个月以前的签名跟现在的签名同样能够鉴定出来。以此证明对方提供伪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