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6年10月进公司的,公司要求我一份保密协议。
协议的一部份内容是,我们员工在本公司工作离职后二年内不可以从事同一行业的工作和泄露公司的有关技术机密。
未提补偿条款内容,目前我已经离职。
请问我离职后原公司的保密协议是否有效?我是否还要遵守协议内的相关内容。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从事竞业行为,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但我为成收到过相应的经济补偿。是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