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1999年到公司的,但是当时公司没有与我签订合同就上班了。2008年新的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公司要求签订合同,而且暂定签约期限为2年。
请问HR高手,我在公司已经上班9年,现在给我一个2年的合同,如果签订的起始时间是2008年1月1日,我之前的工龄还算不算?如果算,2年+9年>10年,是不是下次公司就必须得和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起始时间是不是必须以进厂发生劳动关系为准?)固定期限合同签订时间与起始时间可不可不一致(比如2008年4月签订合同,合同起始日期签订为2005年的某一天)?
还有,公司直到2005年才给我购买社会保险,我可不可以要求公司给我补齐1999年至2005年的保险费用呢?
有个同事是1997年就开始上班的,和我一样没有签过劳动合同,他是不是可以直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请高手指点,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