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1年8月到一家公司就职,当时合同签订期限1年,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季度绩效+年底奖金,基本工资5600,季度绩效4000-6000之间,年底奖金18000-22000之间,上述是基本情况,但绩效和奖金没有明文写在合同内,但是一直这么发的。12年8月合同到期没有和我续签,一直到今年也就是13年9月底,也就是今天,公司突然以工作态度不积极为由想辞退我,给我补偿为2个月基本工资和一个季度绩效。我没同意,因为到年底还有三个月了,不给我年底奖金,还有就是因为工作关系我经常要加班,也没怎么给报,我大约算了一下,从11年入职到现在,大约有90天左右没给我算,有打卡记录和加班汇总为证,请问我怎么做才可以维护自己的权宜,当然不是无理取闹,是在法律范围许可以之内的,本人财富只有12,所以多担待,谢谢。
劳动法辞退员工的补偿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者可以先和用人单位协商,协商无果,可以采取以下法律手段来解决:一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举报电话12333;二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书面申请;三诉讼途径。这又分三种情况:(一)经劳动仲裁的案件,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经仲裁后,用人单位不执行的,劳动者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劳务欠款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