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连续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的,在第二次合同到期时,如果员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是必须

已经连续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的,在第二次合同到期时,如果员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是必须要与员工签订的,
一,这个有没有条件的,还是说只要是签了2次,只要我要求续签,企业就要无条件跟我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如果跟我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做了半年后,我自己辞职,公司需要赔偿我年限乘以月薪的钱吗

第三次签合同或者工作满十年都要签无固定期限,这个劳动法有规定,但并不是说第三次签,只要你要求续签,公司就必须跟你签,公司也是有权利不与你继续续签的,但是公司主张不续签,是要给你经济补偿的。另外如果你签了无固定期限,做了半年你自己辞职,公司不需要赔偿你补偿金,在正常情况下,只有公司不与你续签,或公司主动与你解除,才会给你经济补偿追问

不是说只要我要求续签,公司就必须跟我签吗,怎么又说公司也是有权利不与你继续续签的,这不是矛盾吗

追答

劳动合同到期,续不续签公司与员工双方是要达成一致的,并不是员工要续签,公司就必须跟你续签,公司可以不与你续签,但是公司不与你续签是要支付你经济补偿金的,如果是你自己不续签,那就什么补偿都没了,也不用给公司什么补偿金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7-20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这一条规定,由于缺乏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正确认识,不少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劳动者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护身符”,千方百计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则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成了“终身包袱”,想方设法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
  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
  既然已经连续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在第二次合同到期时,如果员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是必须要与员工签订的,在劳动者主动提出续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且经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续订劳动合同意愿的主动权掌握在劳动者手中,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就必须同意续订,而且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不同意。劳动者同意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半年后你自动辞职,公司是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的。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谢谢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3-09-26
好像是连续8年才变永久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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