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个回答 2013-08-10
根据你的描述回答:
1、相关法律条款《侵权责任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没有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2、我认为车辆卖出后虽然没有过户,原车辆所有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是原车辆所有人已经不是真正的所有人,更不是机动车的占有人,他其实不具有车辆的实质所有权,丧失了对车辆运行支配的能力,也当然不具有防范事故发生的控制力。如果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仍然要求原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显然是不合理、不公平的。
希望以上回答能够给你帮助
山东常盛律师事务所贾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