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买卖合同成立并交付车辆后,虽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不阻碍车辆所有权的转移,只是违反相关行政法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故原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交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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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将机动车的实际所有人即受让人定认为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名义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首先,就判断机动车保有人的二元标准——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而言,机动车一旦交付给买受人或受赠人,该机动车的运行支配以及运行利益皆已归于后者,原所有人尽管在机动车登记上仍是名义上的所有人,但显然已经不对该机动车享有运行利益,也不能够进行运行支配了,再让其承担责任也有失公允。
其次,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未明确以过户登记作为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因此,机动车所有权转让以交付作为生效要件。既然如此,只要机动车已经交付,受赠人即为机动车的所有人,其造成他人损害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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