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根据《刑事诉讼法》,法条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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