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

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主席令8届第64号)第一百三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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