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3天被辞退,不给工资是否合法?

如题所述

试用3天辞退,不管有没有签订合同,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付出了劳动,产生了价值,于情于理于法都应当给工资。辞退,说明是公司的主动行为,更应当给工资。一般正规的公司辞退员工,哪怕只有3天,也会结清工资的。
但是现实中就有不给工资的,建议这样操作:
1、事先约定,不做满5天没有工资的,双方同意达成一致。(员工不同意可以不上班),一般口头约定不写入合同。这样下来,一般不会有争议的,也不排除个例,百分之一吧。
2、如果有员工手册的,一定要让他知道有这一条。其实建议这个最好不要写入手册,因为不合情理。有可能的话,最好把那个手册改掉。
3、针对百分之一的例子这样处理,和他计算劳动有多少价值,比如3天做了多少产品,有多少是次品,有多损失少;培训总共花费多少,只服务3天,余下和同期多少天,有多少费用应该员工承担;公司应为其交社保,员工个人要出多少钱云云。再不行就各退一步,给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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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3-15

有的。

只要员工付出了劳动,员工就有享受劳动报酬的权利。

员工正常辞职的情况下,单位不支付员工工资是属于拖欠工资的行为,员工可以先和单位进行协

商;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由劳动部门进行调节;在调节不

成的情况下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进行裁决。员工可拨打12333针对投诉相关事务进行咨询。

依据《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

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

劳动者工资。

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

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

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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