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妈妈连续在学校食堂工作15年,按新劳动法,有什么待遇没有?

学校食堂中有正式职工和临时工,我妈妈属于临时工,2003年55岁时被学校辞退,在湖南
辞退原因是因为她达到了退休年龄,但没解决退休待遇!没有申请过仲裁

嗯。。。已经被辞退。。就是说明劳动关系已经解除。。那么新劳动合同法已经不能再使用。。

如果之前要求过仲裁(解除劳动合同关系3个月以内),并且仲裁并没有完成,才可以尝试使用新劳动合同法

补充:你们申请过仲裁没??
没申请,就不行了。
申请了,已解决(达成过协议),也不行了。
申请,没有达成协议,但是放弃继续申请,视为个人放弃,也不行。
申请,没达成协议,有过继续申请的纪录,但是没有解决方案或达成协议,那么可以继续去劳动仲裁部门寻求帮助。

----------------------------------
除了深表同情别无他法。往后多了解法律的相关条款和规则吧。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8-08-29
学校的做法违法,但是已经过了仲裁和诉送时效了,没办法了,不过你们还可以去试一下。
第2个回答  2008-08-29
2003年55岁时被学校辞退,已过了两年法院起诉期,没办法了
第3个回答  2008-08-29
新劳动发规定凡是在单位里面连续工作超和十年(期间没有跳槽),那么今后企业便不得无故解雇该职工,还要给弄保险!
第4个回答  2008-08-30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中关于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

还有第4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该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该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根据第87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根据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说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而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应从劳动者向该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

不过《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1公布的,但《劳动法》中只说赔偿,概念含糊,可以参照新的《劳动合同法》。你还可以根据你妈妈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方面看看有没有亏待再继续追偿。
不过都过了那么久了,应该不受理了。
大概就是这样了,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第5个回答  2008-08-29
旧年老皇历。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