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伤残证到民政局用重新鉴定吗

如题所述

已经办理完军人伤残证,那需要在地方办伤残军人证转地方伤残证:
首先你必须在退役后60天内,到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优抚科报到,
然后到民政局指定的医院(一般就是民政局属下的荣军优抚医院)重新鉴定伤残等级
以上没有问题的,就会在你居住地公示一周以上,而后就会把材料交由省市级民政厅(局)审核批准,最后没有问题的就会发放地方的《残疾军人证》以及下一年度的抚恤金。

附我查到的其他资料:
办理伤残证的方法有两个:
第一: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受伤致残,因病在部队系统医院治疗终结后出院前,干部和中级士官(职业军人不能评为因病残疾军人)就有军区级医疗系统派出评定小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有军级医疗机构的评定小组,对其进行残疾等级评定。依据《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的款项确定等级后,就会发给《残疾军人证》享受抚恤金以及各种优待。
第二:退役的军人因为因战、因公受伤致残来不及评定的、职业病(退役军人非职业病不能补评因病残疾军人)发生的,依据民政部规定:
1、因战、因公受伤致残的三年之内(实际上对于因战是延长年限的);
2、有团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当时受伤和事故的经过证明(人证在因战致伤有用,因公是没有大的作用的);
3、具有受伤以后部队系统的病历、物理检查证据和最为重要的出院小结,里面应当描述肢体瘫性运动障碍肌力的具体情况。
如果具备了以上条件的,那么你就可以持有材料到民政局优抚科申请补评残疾军人。依据《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的款项确定等级后,到民政部门指定的医院评定伤残等级后,经过公示和审批,就会发给《残疾军人证》享受抚恤金以及各种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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