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军人到地方需要重新鉴定么?

我叫笪祖容是一名2008年退伍军人,在2007年7月4日,我在一次救火途中受伤,左手神精浅支和肌腱断裂,后在青岛各大医院治疗未好,后部队给评为七级战残,我2008年复员回地方江苏老家。地方政府把我的部队发的残疾军人证收上去后说要重新鉴定,后就发了一个文件,说我的残疾达不到《残疾军人等级评定标准试行》后就取消了我的残疾军人资格,但是我的左手至经还是没感觉,我想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办?????????

他们做的是程序是对的,我们这里也是这样的的。从部队回来以后,由省省民政厅接受,然后到省民政厅指定的医院进行复检。我也是江苏的,我是江苏南京的。我是02年回来的,我们当时的指定医院是南京市鼓楼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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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11-27
继续找医院鉴定!找民政部门!
第2个回答  2009-11-23
申请重新鉴定!
第3个回答  2017-09-10
部队的残疾军人(革命伤残军人那是2005年前的称谓)持有的《残疾军人证》,依据国家、民政部法规,退役到地方后民政部门对于低等级(七级以下)的,要求全部重新鉴定级别;对于五级、六级的部分明显不符的会要求重新鉴定级别。
依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须自军队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民政部门必须进行审查、登记、备案。审查的材料有:《户口簿》、《残疾军人证》、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或者武警后勤部卫生部、武警边防部队后勤部、武警部队消防局、武警部队警卫局)监制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退役证件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相关证明。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残疾军人残疾情况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复查鉴定残疾情况。认为符合条件的,将《残疾军人证》及有关材料逐级报送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无误的,在《残疾军人证》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并加盖印章,将《残疾军人证》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还申请人。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民政部门需要办理的事项,如复查鉴定残疾情况的可以延长到30个工作日。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记载的残疾情况与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民政部门应当暂缓登记,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原审批机关更正。复查鉴定的残疾情况与《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记载的残疾情况明显不符的,按复查鉴定的残疾情况重新评定残疾等级。伪造、变造《残疾军人证》的,民政部门收回《残疾军人证》不予登记,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第4个回答  2009-11-18
几个手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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