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2014年6月30日入一公司工作,入职时公司叫我填了一份入职申请表之类的东西,上面写着是试用期3个月,后来本人因事于2014年9月19日离职(离职当日本人是上午提出请辞,老板当时以这几天工作忙拒绝批准我的请辞,要离职都必须等3天后,我便以没签正式劳动合同,入职时公司亦没提供相关的规章制度手册以及人事均没说明此情况拒绝继续工作,然后于当日下午发了信息给老板就离开),现公司已发放9月份工资,但我却没有,后来我亦曾亲身前往单位找老板要回工资和去所在的劳动服务所投诉,但老板坚决以我离职迅速,没给时间公司准备为由拒绝支付我9月份的工资。我想问问这样立即离职合法吗?我能追回什么?另外老板事后能以我离职迅速造成公司经济损失追讨我赔偿吗?
哎,想起这段经历就郁闷,真想赶紧把它全忘了
追答是的,我也经历过这种事情,理解你的心情。祝尽早找到新的更好的工作。望采纳我的回答。
如果公司从没给我购买过社保呢?这样走是可以的吧?
我那天是家里有急事才走的,不是别的单位要我第二天上班而说走就走的,老板以为我说谎死都不批,请问一下,用人单位不是存在有劳动法38条里面的情况之一,劳动者都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