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王某预向银行贷款十五万元,通过抵押李某房产而获得贷款,房产证上登记为李某姓名,2004年李某去世后,李某之子李四继承房产后未发现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于是向银行索要。1996年贷款到期后王某一直未还贷款,1996年银行向王某发出催换通知,未果,王某踪影全无。抵押房屋也在98年的一场意外事故中灭失,之后银行将这一笔贷款压下再未采取措施。现在李四以自己合法所有房屋及银行非法占有房产证为由要求银行归还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李四主张可否予以支持,银行损失如何补救?
还有,这里头对双方来讲有没有个诉讼时效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