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工龄该如何计算?

如题所述

前几年,公司又成立了另一家独立的新公司,我被领导安排到新公司工作,与新公司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现新公司换了新领导,因领导对我不满,要求我辞职。我同意后向公司打了辞职报告并获批准。现公司只同意补偿我在新公司工作的3年经济补偿,而我此前转到新公司时,原公司并未给我经济补偿。请问,我的律师说法: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依该法第47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公司要求你辞职,你同意后就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因此公司依法应按规定给予你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由于你曾在老公司工作,是该公司安排你到新设立的公司工作。对该如何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是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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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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