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个兵团老职工,1983年8月工作,后因工作调动,转过5个兵团单位,最后一次于2008年3月调入现在的单位,也是兵团企业,2008年10月我自动离开过3个月,于2009年1月月回单位工作至今。现因企业变买,企业要与我解除劳动关系,并给予补偿,但企业却从2009年1月开始计算工龄并以此计算补偿,而之前的工龄却不予计算。请问:企业的这种算法对吗?相关法规是如何规定的?应该如何计算补偿工龄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