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计算补偿工龄和赔偿?

我是一个兵团老职工,1983年8月工作,后因工作调动,转过5个兵团单位,最后一次于2008年3月调入现在的单位,也是兵团企业,2008年10月我自动离开过3个月,于2009年1月月回单位工作至今。现因企业变买,企业要与我解除劳动关系,并给予补偿,但企业却从2009年1月开始计算工龄并以此计算补偿,而之前的工龄却不予计算。请问:企业的这种算法对吗?相关法规是如何规定的?应该如何计算补偿工龄和赔偿?

企业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时间从2009年1月开始计算没有问题。你如果办理退休,工龄是从1983年8月开始计算工龄。但是你在最后这个单位的工龄是从2009年1月开始计算的,因为你是在这个时间和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之前是和别的兵团企业建立的劳动关系,如果2008年10月你离开的3个月属于你个人自动离职,根据《劳动合同法》从2009年1月开始计算本企业工龄的方法没有错误。如果是单位安排休假,或者待岗等情况,那么你在本企业的工龄计算应该是2008年3月。离开的3个月如果你属于病假或者事假的情况也应当从2008年3月计算本企业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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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9-17
看你中间离开 工厂给你什么时候到处分 如果你对处理不满可以要求仲裁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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