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两制”于1982年12月4日写入宪法。
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即我国现行宪法,专门就国家实行“一国两制”作出宪制性制度安排。根据宪法,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于1990年通过了香港基本法,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于1993年通过了澳门基本法。
扩展资料:
“一国两制”是从中国的实际出发,解决台湾问题、香港问题和澳门问题,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伟大构想。这个构想的提出是从台湾问题开始的,首先运用于解决香港问题。 1979年1月底至2月初,邓小平在应邀访美期间强调,用什么方式解决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政。如果两岸能够实现统一,我们将尊重那里的现实和现行制度。
1981年8月,邓小平在会见台湾、香港知名人士时指出:“我们要力求通过和平方式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统一,但是也不能排除在某种情况下被迫使用武力。即使使用武力方式解决台湾问题,台湾的现状也可以不变。它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省,一个区,还保持原有的制度和生活方式。”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栗战书:坚定不移走“一国两制”成功道路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一国两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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