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9-17
民事法律关系,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按照不同的标准,对民事法律关系可作如下主要分类:按照是否直接具有财产利益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可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财产法律关系是指直接与财产有关的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与主体不可分离的,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根据义务主体的范围民事法律关系可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义务主体不特定,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义务主体为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根据内容的复杂程度民事法律关系可分为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单一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只有一组对应的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复合民事法律关系是指两组以上对应的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
第2个回答 2012-08-07
第一个答案,因为原告与其诉讼代理人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2-08-08
答案为D,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有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民事诉讼当事人始终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当然主体。。
第二,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始终居于重要地位。不难看出,在当事人与法院之间发生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法院是主体之一,在法院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发生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之中,法院也是主体之一。是法院传令全体诉讼参与人依次为诉讼行为,是法院敦促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及时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第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一种多面系列联系。所谓“多面”是指法院与原告、法院与被告、法院与第三人、法院与证人、法院与鉴定人、法院与勘验人、法院与翻译人员等“面”结成的关系分别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核心是诉讼两个字,关键是看双方之间是否有诉讼权利与义务,A项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委托代理关系,与诉讼并无关系。乍一看貌似是的,但诉讼后再委托代理人,他们之间存在的关系是完全为诉讼关系所衍生的、为其服务的。可以这么说,但凡遇到这类问题,首先看是否有法院为主体,再分析法院与相对方是否有诉讼权利义务,显然D项才是符合的